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479号 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柳湾村阳山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办公楼20楼-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华池县磊通筑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8元,由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