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4民初4101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庆坪乡庆坪村任家磨社30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