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666号
原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2025年3月3日原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14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