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公司甲,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公司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公司甲,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公司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甘肃某某公司甲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公司乙、兰州某某公司甲、兰州某某公司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2民初2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某某公司甲以一审判决准确为由,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某某公司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某公司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上诉人甘肃某某公司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