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3630号
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森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新乐花园办公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森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