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5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青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居建材城木材区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25)甘05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