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26民初1355号
原告:陈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
被告:福建省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福建省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以黎某己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