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388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水城县米萝乡半坡村木花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九乡乡德马村委会兰谷综合楼。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
被告:云南德马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九乡乡德马村委会兰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5X27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德马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云南德马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06元,减半收取计10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