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02民初3579号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