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268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省某某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