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24民初1690号
原告: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安溪县凤城镇龙湖林美新村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9020776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凤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499131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溪县安通路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