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972号
原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行使自由处分权为由,现原告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乙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