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1民初962号
原告: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九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九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需先行核实被告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某某塑料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