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西区二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和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锦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粤1973执16126号、(2023)粤1973执778号。本院(2022)粤197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973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上述两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便于采取统一执行措施,宜将上述两宗案件合并执行措施。据此,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3)粤1973执778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粤1973执16126号案执行。 二、本院(2023)粤1973执7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