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闽0924民初2220号
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670号一层之一,送达确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丰德羊西中心19楼1904号,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代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景泰街1号东方商住城16号楼三层(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景泰街水岸星天3号楼裙楼一层(送达确认地址)。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公司)与被告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宁城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寿宁农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建集团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寿宁农行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交建集团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寿宁城投于2020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寿宁县新城大桥工程项目,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缺陷责任期24个月已期满,2025年4月8日经寿宁县财政局批复完成财审竣工结算,审定结算价42125253.00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12.4.4.(2)2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累计工程进度款的85%;3工程完成结算并经审核批准后30日内,应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上述款项被告寿宁城投至今未按约定支付,且拒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已构成违约,遂提起本案之诉,要求寿宁城投支付工程款8841007.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质量保证金126375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就寿宁县新城大桥工程项目,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竣工结算。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该工程项目还应向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含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10104765.5元。
二、对于应付款项10104765.5元,由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2026年2月14日前支付3000000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2370000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2370000元,余款2364765.5元在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寿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时间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应当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该时间节点的一年期LPR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可据此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户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账户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行号305393000116。
三、本案诉讼费82428.6元,减半收取计41214.3元,由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