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1民初473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天津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5号楼西塔208室【入住海琪(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