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程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民终2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程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宦溪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顺程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养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2民初1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速养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高速养护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错误,故而作出错误裁判。首先,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顺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在合同签订后,顺程公司提供上门拖车服务将案涉车辆及机械设备运送至设备处理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顺程公司是基于公司盈利的目的与高速养护公司签订合同,对于废旧物品货物价格的定价也是参照相关价格从而给出的。双方虽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机械设备按照实际过磅重量计算,但预估重量为1.3吨,高速养护公司主张实际过磅重量为13.83吨,两个数据相差过大。顺程公司即使是从事回收废旧物品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经验并在预估商业风险的情形下,也不能承担如此大的付款风险。本案的案情十分明了,应当是高速养护公司的过错导致的问题,实际上顺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高速养护公司支付全额处置费142330.5元,已完全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顺程公司构成违约,其未充分考虑高速养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错误即顺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相应视频证据证明高速养护公司移送的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的重量存在较大的误差。根据报价单中序号10固定资产龙工装载机-1在实际称重过程中发现车辆配重存在约3吨的水泥块。在书面约定的报废设备的重量存在明显错误的前提下,实际过秤的重量与《磅码单》认定的重量还有较大误差,一审并未实际查明具体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的重量就片面根据高速养护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顺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明显错误。最后,顺程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我的钢铁》废铁网站中数据显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福州市场普碳废钢价格行情数据显示,废铁收购价格为2600元左右。顺程公司是基于公司盈利的目的与高速养护公司签订合同,其出于合理盈利空间提出的2700元单价计算序号10废旧设备,现因实际过磅重量存在严重偏差,顺程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的书面合同重量相差12吨左右以及实际过磅重量也有3吨误差的交易风险是无法预估,顺程公司对本案不应当承担支付处置费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高速养护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顺程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高速养护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处置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年4月6日双方签订的《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委托报废处置合同》约定,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预计处置金额合计142330.5元,包括7辆报废车辆和3套报废机械设备,其中包含柴油发电机组(稀浆封层)(约0.8吨),微表处与稀浆封层机(约12吨)、龙工装载机-1(约1.3吨),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单价为2700元/吨;顺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高速养护公司预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尾款待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回收工作全部结束,按照双方实际确认金额扣除预付款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高速养护公司。2023年6月,顺程公司完成全部回收工作后,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载明7辆报废车辆和3套报废机械设备,其中包含柴油发电机组(稀浆封层)为0.92吨、微表处与稀浆封层机为16.24吨、龙工装载机-1为13.83吨,按照合同约定的2700元/吨的单价计算后,合计处置费为187933.5元。顺程公司仅向高速养护公司支付142330.5元,剩余45603元未支付。《报废处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顺程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明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一审认定顺程公司逾期支付处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如上述,顺程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处置款已构成违约,《报废处置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顺程公司原因,不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及尾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逾期一日,顺程公司按合同总额的0.5%向高速养护公司偿付违约金。一审认为顺程公司逾期支付处置费,确实造成高速养护公司损失,主要是剩余处置款的利息损失,并酌定按顺程公司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报废机械设备的回收单价经双方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顺程公司以报价高于市场价,重量存在偏差为由,不承担处置费及逾期利息,不成立。 高速养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顺程公司向高速养护公司支付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剩余回收款项45603元及违约金(以456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顺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4月6日,甲方高速养护公司与乙方顺程公司签订《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委托报废处置合同》。合同约定,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预计处置金额合计142330.5元,包括7辆报废车辆和3套报废机械设备,其中包含柴油发电机组(稀浆封层)(约0.8吨)、微表处与稀浆封层机(约12吨)、龙工装载机-1(约1.3吨),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单价为2700元/吨;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尾款待报废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回收工作全部结束、按照双方实际确认金额扣除预付款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报废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发票给乙方;由于乙方原因,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及尾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额的0.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高速养护公司提供的《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显示,顺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签字确认接收合同约定的报废资产,其中载明柴油发电机组(稀浆封层)为0.92吨、微表处与稀浆封层机为16.24吨、龙工装载机-1为13.83吨。顺程公司于2023年4月4日、7月31日分别向高速养护公司转账128098元、14232.5元用于支付处置款。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养护公司与顺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合同中约定柴油发电机组(稀浆封层)、微表处与稀浆封层机、龙工装载机-1的处置费以实际过磅重量为计算依据,故根据在案《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该部分处置费应为83673元,合同项下总计处置费应为187933.5元。现顺程公司已支付处置款142330.5元,高速养护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处置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顺程公司主张过磅重量有误且法定代表人***在《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签字时并未看清内容,但其提供的自行称重的过磅单无法确定指向案涉报废资产,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作为顺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签字的行为理应有效,故其抗辩,不予采纳。 高速养护公司要求顺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顺程公司逾期支付处置款,确实造成高速养护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剩余处置款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时间为回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记载的最后接收资产时间,顺程公司应于2023年6月9日以前支付处置款尾款,高速养护公司主张利息自2023年6月12日起算,未超过约定范围,予以支持。顺程公司辩称不应支付违约金虽不能成立,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高速养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酌定将调整为按顺程公司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6%。 一审判决:一、顺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速养护公司支付处置款456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0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高速养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7.5元(减半收取),由高速养护公司负担1101元,顺程公司负担576.5元。 二审中,顺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我的钢铁》网站福州市场普碳废钢价格行情数据。对于该份证据的审查意见,本院将在裁判理由部分一并阐述。 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然载明“龙工装载机-1”约1.3吨,但亦约定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车辆、设备进行了称重移交,形成的《报废固定资产移交单》显示“龙工装载机-1”的重量为13.83吨,顺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表明其认可移交单上所载重量,高速养护公司据此主张“龙工装载机-1”的处置费用,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顺程公司主张13.83吨重量中未扣减水泥块重量,无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顺程公司于二审提交《我的钢铁》网站的价格行情数据即使低于案涉合同约定的钢材回收价格,也是顺程公司基于自身商业判断而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由此认定合同约定的回收价格有误或高速养护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顺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5元,由福建省顺程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