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霞浦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霞浦县。

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住霞浦县/div>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立案。***、***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家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