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霞浦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霞浦县。
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住霞浦县/div>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立案。***、***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家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