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何某,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5)川098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因与某乙公司庭外和解,并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