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KEQD9T,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江石村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松林社区崇福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据(2023)川1011民初24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20242.96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据(2023)川1011民初2449号民事调解书对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申请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已查***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