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3145070909,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大道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松林社区崇福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22)川101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38152.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内江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01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对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对被执行人已查***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的法律后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