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148号之一
原告:淄博市临淄广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博路(济青公路北3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41147X。
法定代表人:齐海宾,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县南湖花园A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5352714P。
法定代表人:倪章新,经理。
被告:张学炆,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淄博市临淄广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学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学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效刚
审 判 员 靳 松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