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3378号
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兰亭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南100米路东1767号。
法定代表人:蔡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飞,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A区60号。
法定代表人:倪章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计8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亚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