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4412号之一
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23号好来屋2座14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89366466W。
法定代表人:王有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杰,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A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5352714P。
法定代表人:倪章新。
被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1元,减半收取计2,890.5元,由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14元,由原告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俊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