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704号名都花苑B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明星城61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都市花苑6号楼4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筑之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云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2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筑之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之金公司)、连云港云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正公司)、连云港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3民初14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路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3民初1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路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此,上诉人路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恳请依法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3民初1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称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上诉人路港公司按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筑之金公司、云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因此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