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202民初1082号
原告: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负责人:***。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宏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再次催缴仍未交费或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鸿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