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事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XX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南万事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和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万事和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万事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万事和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