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505号原告:肖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肖某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计收20元(原告已预交568.44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