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3383号
原告:华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华东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