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9929号
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57954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原告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益安人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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