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23民初479号
原告:福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福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福州某某照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