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03民初1351号
原告:泉州某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某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61828.3元并赔偿某乙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应付款6182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因泉港区某某场美发中学扩建工程所需,于2020年1月22日与某乙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水泥砖、水泥孔砖。合同具体约定了货物名称、规格、单价等,甲方(某甲公司)指定现场材料签收人员***签字确认;按照合同第二、6付款及结算方式的约定“甲方在每收到一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某乙公司)依本合同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付当批次货物合同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采购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为某甲公司提供符合某甲公司要求的水泥砖、水泥孔砖等货物,价款合计109258.3元,某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并交付某甲公司。但某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仅支付货款47430元,并至今还尚欠某乙公司61828.3元货款未能支付。某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真实、有效,某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经向某甲公司催讨未果,某乙公司遂诉至本院。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某甲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2.《采购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就采购水泥砖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订立合同对货物及数量、付款及结算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予以约定的事实;3.应收账款结算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拟证明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价款合计109258.3元的水泥砖、水泥孔砖等货物,但某甲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某乙公司货款61828.3元未能支付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某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并交付某甲公司的事实;5.律师函及快递回执,拟证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货款的事实;6.《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拟证明某乙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经庭审审查,某乙公司举示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2日,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因泉港区某某场美发中学扩建工程需要,甲方(某甲公司)向乙方(某乙公司)采购规格为240*115*53的水泥砖97300片(单价为0.34元∕片)、规格为240*180*90的水泥孔砖14850片(单价为0.89元∕片)、规格为240*180*90的水泥孔砖45000片(单价为0.84元∕片),合同总价为84098.5元;上述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等),其中包括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最终按照双方核对后实际数量结算;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在每收到一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依本合同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付当批次货物合同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泉港区某某场美发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工地范围内;在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在甲方提货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为***;甲乙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即视为违约,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利益采取法律手段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乙方的营业执照等,附件2:甲方现场材料验收人员授权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授权***作为泉港区某某场美发中学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水泥砖材料签收人。
2.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按照某甲公司的要求,某乙公司将价值109258.3元的水泥砖、水泥孔砖运送至泉港区某某场美发中学扩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交付给某甲公司使用,***在某乙公司制作的《应收账款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2020年1月23日,某甲公司支付了砖款15000元。2020年6月15日,某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000.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甲公司。2020年7月16日,某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9098.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甲公司。2020年9月30日,某甲公司支付了砖款32430元。因某甲公司未付清砖款,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某乙公司的委托,于2022年12月20日向某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某甲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1828.3元。某甲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向某乙公司支付所欠砖款。
3.2023年2月,某乙公司委托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该公司诉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费3000元。之后,某乙公司支付了代理费3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甲公司拖欠某乙公司砖款未付的事实清楚,所欠砖款应当给付。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所欠砖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该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某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828.3元;
二、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某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计算)。
三、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某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福建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