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阿力德尔公路土建一标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2民初1635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场面关万宝中路万宝嘉华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阿力德尔公路土建一标段,所在地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康平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22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阿力德尔公路土建一标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康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3.5元。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