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6497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泉州市某中心安溪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撤诉时间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