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77545990N。
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昌中路**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现已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