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某某、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顺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粤0606执11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18栋第4层43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陈路2号太平洋鼎旺商业中心1栋200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顺德分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736429.04元,并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19764.29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及查封、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