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一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8155号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龙岗花园水榭新城9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5321173XC。
法定代表人:曾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4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92429。
负责人:王向阳,经理。
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9248。
法定代表人:叶裕彬。
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一分公司、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85.7元,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93元,由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