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663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78284.06元及相应利息、迳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1826.2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案诉讼期间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渤海银行账户存款,无余额可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