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恢3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禅碳公路沥西西海村高田地块A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26JF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9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9481547.6元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434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粤0605执24994号。案经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浔峰洲路地段【权利证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XX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一拍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暂未有处置结果。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汪晓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