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03民初312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1号录塘商贸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1501418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菉塘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1号录塘商贸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80359894119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菉塘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20939.5元,减半收取16046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0900元,由反诉原告湛江至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