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3民初693号
原告: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安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安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巴士第四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5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遥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72.50元。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