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0436号 原告: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佛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置业公司”)、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务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置业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商务公司、某甲置业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乙置业公司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17686.6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17686.64元)归还原告,以上本金和利息合计517686.64元;2.被告某某商务公司、某甲置业公司、某某公司对被告某乙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原告参与被告某乙置业公司组织的《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投标。应招标文件要求,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告某乙置业公司在农业银行佛山**号**银行账户划付本投标项目保证金500000元,备注上坤云峰路供电配套工程。后原告未中标,被告某乙置业公司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某乙置业公司至今未完成退付。被告某某商务公司系被告某乙置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某乙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甲置业公司系被告某某商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某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系被告某甲置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某甲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乙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商务公司、某甲置业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招标单位某乙置业公司,标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为50万元或提供等值银行保函,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个日历日内启动退还手续(返还时需返还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且背面注明需退还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无息退还至投标人账户。2022年4月11日,某某电力公司向某乙置业公司转账500000元,附言: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 某某电力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微信向某乙置业公司发送《上坤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某乙置业公司确认收到。某某电力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再次向某乙置业公司催款,未果。 另查明,某乙置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3日,属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某某商务公司。 某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属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某甲置业公司。 某甲置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属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某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某某电力公司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上坤云峰路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该项目,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某乙置业公司转账50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某乙置业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某乙置业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但某乙置业公司未予退还。虽然招标文件规定无息退还至投标人账户,但是某乙置业公司经某某电力公司两次催收均未予回复,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返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某乙置业公司应向某某电力公司归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酌定自2022年10月20日(第二次催收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45%(3.65%上浮30%)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2730元]。某某商务公司作为某乙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电力公司请求某甲置业公司、某某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某电力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某乙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商务公司、某甲置业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45%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2730元)予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8976.87元(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7元,由佛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827.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2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