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32904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张某对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某某公司位于佛山市**区**镇的某某公司新建**工程提供施工,被告某某公司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总价为90000元。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为被告某某公司该项目提供了工程安装施工,工程于2017年7月28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被告某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现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某某公司拒不支付。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7月2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工程地点**镇;工程范围敷设ZRYJV22-3×70高压电缆143米,安装高压柜3面(甲方提供),低压柜3面(甲方提供),S11-M-400kVA变压器1台(甲方提供),敷设ZRYJV-1x185低压进线电缆105米,地网1组,电缆保护墩1个(不包含高压外线土建开挖和电缆井建设);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变压器和高低压柜甲方提供,包工期、包质量合格、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包质量保修承包本工程;本工程经双方协商决定按90000元结算,即本合同价为90000元,已含代付设计费,合同价为总承包价;双方签订合同3天内,甲方支付合同价的50%的工程款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即4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3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余下工程款给乙方,即45000元;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每逾期一天,则甲方应承担支付按合同应付款项的5‰/天的违约金;等等。***在甲方委托人处签名。
2017年7月28日,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局****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载明:客户名称某某公司,用电地址**镇启****地块;客户联系人***;检验意见:已按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在客户意见处盖章。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确认意见处盖章。
另查1,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为被告某某公司的独资股东。
另查2,本院立案受理了某某公司起诉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896号(以下简称32896号案)。某某公司在该案中亦提交了上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主张佛山市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完成其与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
诉讼中,原告述称:本案的用电地址和32896号案的用电地址是一致的。两个工程中,某某公司工程内容为外线的铺设,某某公司的工程内容是配电设备工程安装。检验意见为整体的通电验收,包括进电及变压器。涉讼租赁物在2013年是某某公司在经营、投资进线工程,当时铺了电线但没有通电,故没有办法做检验。后期由某某公司接收涉讼租赁物后,继续投入供电设备的,两份合同均是由***签名,***与***应是亲属关系,张某应是与***有亲属关系,原告认为两家公司均是为***在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建设涉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并提交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佐证,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原告的该项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被告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9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独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相应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违约金(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张某对被告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