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多宝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32896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4日,被告某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签订《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10kVA进线预埋管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位于佛山市**区**镇的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10kVA进线预埋管工程提供施工,被告某某公司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总价为72000元。合同书签订后,某某公司已按照约定为被告某某公司该项目提供了工程安装施工,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欠付某某公司工程款40000元。某某公司将该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000元转让给原告。2020年6月3日,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发送书面债权转让通知,通知被告某某公司将合同项下应收款债权400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原告通过向被告某某公司发送询证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确认款项并支付,但被告某某公司拒不支付。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应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11月4日,佛山市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10KV进线预埋管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区**镇;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承包采用包工包料;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双方确认本工程造价为72000元;施工通道由客户提供,本造价不含通道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本工程合同价款共计72000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3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付清余款;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对其按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五扣罚;等等。***在甲方委托人处签名。 2013年11月6日,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转账支付了32000元。 2017年7月28日,广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局****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载明:客户名称某某公司,用电地址**镇***地块;客户联系人***;检验意见:已按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在客户意见处盖章。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确认意见处盖章。 2016年4月28日,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开具某某工程工程款72000元的发票。 原告某某公司(受让方,乙方)与某某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公司拖欠甲方编号为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10kV进线预埋管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合计40000元未支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二、因甲方拟注销,甲方同意将以上债权及附属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诉讼权利等)全部转让给乙方承接,乙方同意受让。 2020年6月3日,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被告某某公司将某某工程的应收款债权40000元及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该邮件未妥投。 另查1,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被告某某公司的独资股东,***为监事。 另查2,本院立案受理了某某公司起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904号(以下简称32904号案)。某某公司在该案中亦提交了上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主张某某公司已完成其与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 诉讼中,原告述称:本案的用电地址和32904号案的用电地址是一致的。两个工程中,某某公司工程内容为外线的铺设,某某公司的工程内容是配电设备工程安装。检验意见为整体的通电验收,包括进电及变压器。涉讼租赁物在2013年是某某公司在经营、投资进线工程,当时铺了电线但没有通电,故没有办法做检验。后期由某某公司接收涉讼租赁物后,继续投入供电设备的,两份合同均是由***签名,***与***应是亲属关系,张*应是与***有亲属关系,原告认为两家公司均是为***在管理。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建设涉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某公司已将涉讼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某公司,原告某某公司有权就涉讼合同向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并提交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佐证,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原告的该项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占有资金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以4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独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相应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