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82民初2879号 原告:***,男。 被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已预交),***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