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敦煌市鑫瑞达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376号 原告:敦煌市鑫瑞达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3C29A2G。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敦煌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2501L。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范某,住敦煌市。 敦煌市鑫瑞达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瑞达公司)与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鑫瑞达公司因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当庭履行了付款责任,故不再要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瑞达公司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煌市鑫瑞达钢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段旭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