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党河西路古城社区居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3321657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郡城花苑2号综合楼1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25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3)甘098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3元,减半收取5626.5元,由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波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