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6705号
原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康隆石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康隆石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后,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642.7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敦煌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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