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6民初5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齐鲁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原告租赁费30000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