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6民初88号
原告:***,男,藏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齐鲁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